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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368号

李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368号

原告:李某某,男,194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苏某某,女,194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玉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梅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