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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字第450号

原告石凤杰诉被告苑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字第450号原告石某,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扎鲁特旗。被告苑某,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布和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宏 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包思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