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字第450号原告石某,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扎鲁特旗。被告苑某,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布和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宏 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包思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