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4776号原告蔡昊杰,男,1992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汤红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永超,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负责人杨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昊杰诉被告黄永超、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昊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蔡昊杰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范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嵘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