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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执第43号

王文峰与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峰,陕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第43号申请人王文峰。被执行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文汇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冯增强,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文峰与被执行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3日作出的咸仲裁字【2014】第318号仲裁裁决书,权利人王文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咸阳仲裁委员会咸仲裁字【2014】第318号仲裁裁决书指定兴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党代

审 判 员  刘亚东

代理

审判员  左飞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