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754-3号申请执行人马飞被执行人吴亚洲被执行人薛小燕申请执行人马飞与被执行人吴亚洲、薛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32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亚洲、薛小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亚洲、薛小燕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马飞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并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从2014年9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20元。但被执行人吴亚洲、薛小燕至今仍未完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吴亚洲的银行账户内存款。现申请执行人马飞与被执行人吴亚洲私下达成和解,特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亚洲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北大街社区支行账户(6214483001060128472-001000)内存款的冻结,并自愿承担一切风险及相应法律后果,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亚洲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6385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卫东
审 判 员 杨文林
代理
审判员 周利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