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578号原告李秋娣,女,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保卫,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新义(又名王红义、王新亿),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梁保磊,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楚青春,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李秋娣与被告张保卫、王新义、梁保磊、楚青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王新义、梁保磊、张保卫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秋娣撤回对被告王新义、梁保磊、张保卫的起诉。
审 判 长 闫允峰
审 判 员 李 豪
人民陪审员 尚延信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