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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1267号

王德强与邱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德强,邱明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267号

申请执行人:王德强,男。

委托代理人:苗淑山,男路。

被执行人:邱明帅,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强与被执行人邱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位于大连金州新区金润小区A区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此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55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金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思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