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01770号申请执行人朱恒芳。委托代理人杨静珠(受朱恒芳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立冬。申请执行人朱恒芳与被执行人张立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惠阳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款项26151元。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张立冬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张立冬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朱恒芳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立冬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朱恒芳未能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至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张立冬的存款情况。经查,张立冬在农业银行杨市支行的存款4100元、在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存款4870元已被他案扣划,其余银行均无可供执行存款。执行中,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至无锡市房管局查询张立冬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无房产登记。执行中,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至无锡市车管所查询张立冬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无车辆登记。执行中,经本院向阳山镇火炬村委调查,未发现张立冬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已将张立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执行中,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程序。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阳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正伟
审判员 荆 佩
审判员 王晓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