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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特字第4号

邢利姣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邢利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邢利姣,农民。申请人邢利姣要求宣告郭利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邢利姣系被申请人郭利英的女儿,被申请人郭利英因丈夫邢峻岺去世,其难以承受偿还外债与抚养儿女的沉重负担,于2006年5月13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郭利英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郭利英,女,1967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原住大名县金滩镇金中村,身份证号××,系申请人邢利姣的母亲,于2006年5月13日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5年11月16日在《检察日报》第7666期上发出寻找郭利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郭利英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被申请人郭利英下落不明前未有相关财产。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郭利英于2006年5月13日起下落不明,至申请人邢利姣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时,已逾两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发出公告,公告届满后,被申请人郭利英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郭利英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常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翔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