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初98号原告杭艳志,男,汉族,住汪清县。被告吕永华,男,汉族,住汪清县。被告吕慧军,男,汉族,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艳志诉被告吕永华、被告吕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艳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朴哲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