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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民初98号

杭艳志与吕慧军、吕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杭艳志,吕永华,吕慧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初98号原告杭艳志,男,汉族,住汪清县。被告吕永华,男,汉族,住汪清县。被告吕慧军,男,汉族,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艳志诉被告吕永华、被告吕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艳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朴哲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