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3执恢57号

张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宫强强、尹梅、旦旦、刘祥灵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芳,宫强强,尹梅,旦旦,刘祥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张芳,女,194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宫强强,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尹梅(曾用名俊俊),女,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旦旦,男,199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祥灵,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宫强强、尹梅、旦旦、刘祥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