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王菲菲,。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博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丰润区唐丰路3-B-3。法定代表人孙士娟。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王菲菲申请唐山市丰润区博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博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2执1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雪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振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