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恢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鲍支行,住所地启东市。负责人樊柏超,行长。被执行人徐健。被执行人黄洪烈。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鲍支行(以下简称王鲍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徐健、黄洪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启商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徐健、黄洪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王鲍农商行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30240元(算至2014年4月20日),并支付自2014年21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按借款本金90万元、以年利率8.4%计算的利息,另支付自2014年11月25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6%计算的利息,且承担诉讼费6551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徐健位于南通市开发区中兴花苑2幢501室的房屋及该房屋04室的车库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徐健、黄洪烈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鲍农商行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36791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健、黄洪烈暂无现金履行能力。2015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王鲍农商行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徐健名下位于南通市开发区中兴花苑2幢501室房屋进行价格鉴定和拍卖。2016年1月5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该房以602000元成交,但尚不足清偿本案债务。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两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记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王鲍农商行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商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朱汉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群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