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18号
原告:王义文,男,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毕精华,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谷帅,男,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景福,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文诉被告谷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义文与被告谷帅已经达成赔偿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谷帅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义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文撤回对被告谷帅的起诉。
审 判 长 马艳红
人民陪审员 张爱玲
人民陪审员 邱子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权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