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668号原告刘运江,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王中敬,男,汉族,成年人,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原告刘运江诉被告王中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运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运江负担。
审判员 谢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