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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32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胡国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胡国华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323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

负责人:高永业,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胡国华,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胡国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信用卡本息等合计37510.32元给申请人,并应缴纳受理费737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变动情况,但其拒不履行及报告。经依法向银行、国土资源、房屋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暂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3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邝海蔚

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

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伍锦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