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扬开执字第00029号

苏州浩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州浩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扬开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浩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昆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小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作平,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浩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扬开商初字第00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苏州浩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查封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全自动流水线一条及PVL2235C全自动层压机9台,并进行了司法拍卖,均已流拍。查封了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土地,因系轮候查封且设有抵押,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苏州浩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开商初字第00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浩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万永

审 判 员  毕维明

审 判 员  殷正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见习

书记员  吴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