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854号原告林某,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俞某,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2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余良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