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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854号

林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854号原告林某,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俞某,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2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余良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