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抗2号
抗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王玉点。被申诉人(一审原告、被申请人):刘晓。申诉人王玉点与被申诉人刘晓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莱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莱州柞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王玉点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1月23日,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烟检民(行)监(2015)37060000098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莱州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武 静
审判员 孙积波
审判员 任美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欣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