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2189号原告孙根妹。委托代理人蒋红英,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文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南路266号义源大厦3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杨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根妹与被告朱文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根妹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根妹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根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根妹负担。
审判员 何梅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韦梦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