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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保47号

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立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立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47号申请人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33号。法定代表人张旭,总经理。被申请人李立君,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李立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立君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执77号案件执行款289250.72元及被告银行存款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33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51200033**号,建筑面积107.13平方米房屋的房籍;

二、停止支付被申请人李立君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执77号案件对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回款289250.72元或冻结被告李立君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 行 人 刘    胜    国

代理

审判员 李萌

代理

审判员白乃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