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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民终2号

夏宝柱、韩艳飞等与刘正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正民,夏宝柱,韩艳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正民,个体工商户,现住桦川县。委托代理人邹琳,黑龙江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宝柱,现住桦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艳飞,现住桦川县。共同委托代理人仉玺钰,黑龙江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正民与被上诉人夏宝柱、韩艳飞健康权纠纷一案,桦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桦川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刘正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正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邹琳、被上诉人夏宝柱、韩艳飞及其委托代理人仉玺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桦川县人民法院(2015)桦川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桦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刘银冰

审判员  姜广武

审判员  何思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