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7449号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对原告谢新建诉被告湖南锦宏新合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744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姓名书写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文书中“谢建新”现更正为“谢新建”。
代理
审判员 彭松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与补正笔误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7449号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对原告谢新建诉被告湖南锦宏新合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744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姓名书写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文书中“谢建新”现更正为“谢新建”。
代理
审判员 彭松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