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385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
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田亚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英杰、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16日生女儿王某乙,现跟随被告生活。被告从2012年开始不工作,沉迷于赌博和网络游戏,还经常辱骂原告。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如判决离婚,被告同意抚养孩子,但原告应每月承担不低于600元的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16日生女儿王某乙,现跟随被告生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建立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本案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甲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育有一女,夫妻双方应该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婚姻和家庭,珍惜双方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未提出充分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评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亚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