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036号原告滨湖小区社区管委会,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郝文全,系滨湖小区社区管委会主任。被告满海波,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滨湖小区社区管委会与被告满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滨湖小区社区管委会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原告滨湖小区社区管委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滨湖小区社区管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利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