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475-1号执行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负责人章少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振国,王静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连云港如泰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传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磊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玉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传炜,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如泰铸造有限公司、江苏磊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丁传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连商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连云港如泰铸造有限公司、江苏磊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丁传炜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执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商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吕在春执行员徐明山执行员牟宗友
二0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成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