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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耿民初字第00755号

叶志来与邵艳春、唐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志来,邵艳春,唐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755号原告叶志来,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海波,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艳春,居民。委托代理人郭福军,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为国,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叶志来负担。

审 判 长  高维胜

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

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