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755号原告叶志来,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海波,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艳春,居民。委托代理人郭福军,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为国,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叶志来负担。
审 判 长 高维胜
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
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