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马良红。被告常熟市仁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高新技术产业园国新路12号。法定代表人魏瑞明。委托代理人朱杰,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良红与被告常熟市仁鑫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良红于2016年2月18日以“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良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良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马良红负担。
审判员 朱益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