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879号
原告:马万修,男,194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杨明颖,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万修与被告杨明颖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万修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万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
审 判 长 林 艺
人民陪审员 田家全
人民陪审员 徐振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