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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151号

王立平与李增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立平,李增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平,农民。被执行人李增武,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立平与被执行人李增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2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增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李增武应偿还王立平12000元,诉讼费34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增武银行存款125608元(含利息483元,执行费1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耀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