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平,农民。被执行人李增武,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立平与被执行人李增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2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增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李增武应偿还王立平12000元,诉讼费34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增武银行存款125608元(含利息483元,执行费1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耀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