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964号原告董明琴。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5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1号路南。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宇通运输队,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被告左国胜。被告赵大震。
原告董明琴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宇通运输队,左国胜,赵大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云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毛思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