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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964号

董明琴与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董明琴,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宇通运输队,左国胜,赵大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964号原告董明琴。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5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1号路南。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宇通运输队,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被告左国胜。被告赵大震。

原告董明琴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宇通运输队,左国胜,赵大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云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毛思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