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381号原告李某某,住隆化县。被告魏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秉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静 来自:
李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381号原告李某某,住隆化县。被告魏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秉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