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监4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负责人刘世英,行长。被执行人赵鹏,男,汉族,1969年6月21日出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殿江,男,汉族,1962年3月9日出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赵鹏、张殿江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立案执行,案号为(2011)二执字第2262号。现申请执行人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长期未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有其他案件在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为由,要求本院指定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赵鹏、张殿江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勇
代理
审判员 蒋振华
代理
审判员 周翠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苟东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