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芙执字第2139-1号

杨秋云与湖南金鹿梦场影视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刘山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秋云,湖南金鹿梦场影视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刘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2139-1号申请执行人杨秋云。被执行人湖南金鹿梦场影视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2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金鹿梦场影视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刘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金鹿梦场影视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刘山的存款、收入人民币32766.5元整,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海

审判员 梁治义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