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439号原告尚红广。委托代理人荣光玲,河南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继开,河南英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永宽。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红广诉被告宋永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红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红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尚红广负担。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