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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439号

原告尚红广诉被告宋永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尚红广,宋永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439号原告尚红广。委托代理人荣光玲,河南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继开,河南英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永宽。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红广诉被告宋永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红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红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尚红广负担。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