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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258号

陶原与刘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陶原,刘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258号

原告:陶原。

委托代理人:杨廷勇,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负责人:龙宏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原诉刘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原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原撤回对被告刘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陶原负担。

审判员  聂永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恭芸附相关法律条款: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