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财保10号申请人李晓强被申请人赵学海申请人李晓强与被申请人赵学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晓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学海驾驶的冀BS52**号小型面包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晓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学海驾驶的冀BS52**号小型面包车一辆。申请人李晓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俊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