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1166-1号
申请执行人:王瑞,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张付玲,男,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齐花利(别名齐华利),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户籍地陕西省岐山县,系张成丽母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003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付玲、齐花利(别名齐华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单莉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