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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1824号

张成军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梅河口市阜康运输有限公司、丁洪文、卢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成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梅河口市阜康运输有限公司,丁洪文,卢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824号

原告:张成军

委托代理人:张健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负责人:李溪田。

被告:梅河口市阜康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亮。

被告:丁洪文。

被告:卢光辉。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了原告张成军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梅河口市阜康运输有限公司、丁洪文、卢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与(2015)磐民一初字第1825号案件合并审理,故原告张成军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成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军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孙莲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