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211号本院在执行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白沙埠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振、王友胜、杨振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白沙埠支行申请将被执行人李振、王友胜、杨振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李振、王友胜、杨振彬已履行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振、王友胜、杨振彬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剔除。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