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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296-1号

蒋群与王绪忠、博山博陶瓷业高档瓷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群,王绪忠,博山博陶瓷业高档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296-1号

申请人:蒋群。

被执行人:王绪忠。

被执行人:博山博陶瓷业高档瓷厂。住所地博山区山头陶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绪忠,厂长。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绪忠、博山博陶瓷业高档瓷厂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到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绪忠、博山博陶瓷业高档瓷厂存款797059.83元(借款等781780元,迟延履行利息5062.03元,申请执行费10217.8元),若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焦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