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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执恢50号

赵廷与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廷,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赵廷。被执行人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玉林市玉州区。法定代表人卓波,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廷与被执行人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廷与被执行人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5日签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现双方当事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书履行完毕义务,对余下不足清偿部份债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追偿,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赵廷应得劳动报酬事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展

审 判 员  曾桂文

代理

审判员  唐国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