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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61号

赵刚与马腾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刚,马腾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61号申请执行人赵刚,男,回族,生于1984年4月15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被执行人马腾云,男,回族,生于1983年5月6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原民初字第4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腾云在固原农村商业银行杨郎支行账户(622947******4083709)存款3314.8元,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行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