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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4228号

张国新与邓华、周彩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国新,邓华,周彩英,贺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228号原告张国新,男,195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季鲁,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岗,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邓华,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彩英,女,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贺群,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勇,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新诉被告邓华、周彩英、贺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新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国新承担。

审 判 长  周卫红

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杨思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