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228号原告张国新,男,195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季鲁,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岗,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邓华,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彩英,女,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贺群,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勇,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新诉被告邓华、周彩英、贺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新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国新承担。
审 判 长 周卫红
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杨思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