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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执字第170号

康来祥与阜平县晟天肉牛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来祥,阜平县晟天肉牛养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民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康来祥。被执行人阜平县晟天肉牛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树平,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郝文斌,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郝淑华,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来祥与被执行人阜平县晟天肉牛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该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志

审判员  李国田

审判员  王红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