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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执169号

郭立峰与张金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立峰,张金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郭立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金鑫,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立峰与被执行人张金鑫身体权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利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金鑫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2月18日至2017年2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门玉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