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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执57号

申请执行人刘丛富与被执行人韩桂荣、朱喜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丛富,韩桂荣,朱喜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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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1执57号

申请执行人:刘丛富,男,44岁。

申请执行人:韩桂荣,女,63岁。

被执行人:朱喜文,男,59岁。申请执行人刘丛富与被执行人韩桂荣、朱喜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蛟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

一、被告朱喜文、韩桂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丛福借款本金15,0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朱喜文韩桂荣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桂荣、朱喜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2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与(2014)蛟民执字第384号案件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均为(2014)蛟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且2件案件申请执行内容相同,故本案属于重复申请执行,(2014)蛟民执字第384号案件的立案时间为2014年5月9日,此案正在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执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125.00元,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初艳忠

审判员  关宏志

审判员  王彦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鲍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