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158号原告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立伟。委托代理人于春宇,男。被告谢云发,男。委托代理人孙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云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微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