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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执285号

丁开元申请执行张胜利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开元,张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丁开元,男。

委托代理人:XXX。

被执行人:张胜利,男。丁开元与张胜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现被三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胜利的存款32431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国宏

审判员  孙山中

审判员  秦建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戴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