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丁开元,男。
委托代理人:XXX。
被执行人:张胜利,男。丁开元与张胜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现被三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胜利的存款32431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国宏
审判员 孙山中
审判员 秦建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戴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