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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103号

四川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白海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汪文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白海,男,汉族,住绵阳高新区。本院作出的(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白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44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朝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