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汪文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白海,男,汉族,住绵阳高新区。本院作出的(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白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44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朝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